互聯(lián)網(wǎng) 俠名 汽車保養(yǎng)維修 【大 中 小】
黃先生的車子修理完畢后,因修理費用和維修公司發(fā)生了矛盾,導致他近一年來都沒有取回車子。近日,維修公司將黃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逾期領車導致的綜合管理和車輛停放費用,按每天50元計算,直至領車之日止。日前,武侯法院判決支持維修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某汽車銷售維修服務公司訴稱,黃先生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于2009年3月8日將一品牌轎車交給他們公司維修,經(jīng)檢查和計算,車輛維修金額為95000元,雙方交流了需更換維修的具體情況,黃先生均認可。隨后,雙方簽訂了維修合同。車子維修后,實際發(fā)生維修金額126112元,經(jīng)協(xié)商,公司按95000元向黃先生收取維修費。但黃先生經(jīng)公司多次通知,均未按約領取車輛,后黃先生妻子霍某于2009年10月21日與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最遲于2009年11月20日到公司領車,并支付修車費95000元,如逾期未領按每日50元收取綜合管理及車輛停放費用。可是黃先生一直未來領車,因此,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只好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黃先生支付維修費95000元;2.從2009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50元支付綜合管理及車輛停放費,至實際領車之日止等。 在法庭上,黃先生辯稱,他認為維修費95000元過高。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所稱屬實。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現(xiàn)因被告怠于履行該付款義務,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維修費用95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拒不履行領取車輛的義務,法院判決被告黃先生從2009年11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50元向原告支付車輛管理及停放費用。如再次逾期,則加倍支付費用。法院如上所判。(本文來源:四川新聞網(wǎng)-成都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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