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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給付了相關保險金,但投保人只將部分保險金賠償給第三者受害方,甚至不賠償給受害方。此時,受害方能否再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呢?昨日,江東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肇事車主拿走保險金不賠償 去年11月29日傍晚6時許,葉某駕車行至江東新河路與彩虹南路口時,與楊某駕駛的汽車發(fā)生刮擦。交警部門認定,楊某在經(jīng)過路口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承擔事故的全責。 事發(fā)后,楊某投保的保險公司立即派人到現(xiàn)場勘查,并對葉某的車輛進行定損,認為修復需要花費700元。對于該定損意見,葉某表示認可,并在損失評估單上簽字確認。 這本是一起很小的事故,但葉某很郁悶。據(jù)悉,他修完車并支付700元后,立刻與楊某聯(lián)系,希望對方盡快支付修理費,同時將發(fā)票等材料寄給楊某。但楊某多次找借口推脫,最后甚至拒接電話。 受害方起訴保險公司索賠 由于找不到楊某,無奈之下,葉某最終向江東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他支出的修理費。 庭審時,保險公司對事故發(fā)生和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表示因本起事故損失數(shù)額較小,他們已按照快速理賠機制,在24小時內(nèi)向投保人楊某支付了700元理賠款。因此,葉某不應要求保險公司再行賠償。 但葉某認為,事故發(fā)生后他并未從楊某或者保險公司處拿到賠償款,且所有用于理賠的原始單據(jù)均在自己手中。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交強險的承保單位,應對自己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保險公司再行賠償 江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按照《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投保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投保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公司不得向投保人賠償保險金。也就是說,投保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必須提供已經(jīng)向第三者進行賠償?shù)淖C據(jù),而保險公司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時,必須審查對方是否已向第三者進行賠償。 本案中,保險公司疏于審查,未履行應有的職責,在肇事車主未向?qū)Ψ酵耆r付的情形下,向肇事車主賠付交強險賠償金,這有違交強險立法宗旨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存在過錯。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對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之后,再向楊某追償回先期支付的理賠款。 昨天,江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葉某700元車輛修理費。(中國寧波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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