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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報 電動車商情網(wǎng)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8-3-4 1
3月1日下午,福州市民陳先生反映,自己用了不到半年的電動車,充足電后的實際行駛里程只有銷售商承諾的一半,于是想更換電池,卻被告知更換后的電池保修期仍要從電動車購買之日算起。 陳先生告訴記者,去年10月,他在倉山區(qū)電動車連鎖店里購買了一輛電動車。店里工作人員告訴他,電池保修期為一年,充足電后,電瓶車可以跑50公里左右。今年1月,他發(fā)現(xiàn)即使每次充滿了電,車的行駛里程只有30公里。 店里工作告訴他,如果檢測后證實是車內(nèi)電池的問題,他們同意更換電池,不過陳先生的電池保修期依舊要從購買電動車那天開始計算。陳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認為電池的保修期應該從使用之日算起,而不是購車之日。 電動車連鎖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不重新計算保修期是店內(nèi)的規(guī)定。3日,記者走訪了市內(nèi)其他一些電動車商行后發(fā)現(xiàn),目前大多數(shù)車行對新?lián)Q產(chǎn)品的保修期都是從產(chǎn)品購買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更新部件日起計算。 對于這個問題,福建義通律師事務所李文德律師認為,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fā)票背面加蓋(Guy)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Guy)更換章。而按照《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電池在此目錄中。因此,陳先生電動車的電池應該自更換日起重新計算“三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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