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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下新車沒幾天,右前窗玻璃被人砸爛,玻璃導槽受損,車里導航儀被盜。車主楊先生本以為買了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車險全?梢皂樌@賠,沒想到太平洋方面以盜搶期間車損屬免責范圍為由,只依照玻璃險賠償玻璃及安裝費用。更令楊先生覺得折騰的是,由于他不是去購車的4S店做的維修,理賠手續(xù)竟十分復雜,將近一個月理賠款仍未到賬。 截止記者發(fā)稿時,太平洋保險方面沒有就楊先生的遭遇給記者任何答復。 針對楊先生反映的情況,記者幾次致電太平洋保險廣東分公司的相關(guān)負責人,但截至發(fā)稿時均未獲得任何答復。 栽! 新車遭盜受損保險公司只賠玻璃 5月18日早上,住在佛山的楊先生發(fā)現(xiàn)樓下新車的右前窗玻璃被人砸爛,玻璃導引槽受損,車內(nèi)儲物箱里的導航儀不見。由于在廣州天河區(qū)AEC汽車城一4S店購車時委托該店購買了車險全保,楊先生第一時間撥打了太平洋熱線電話報險備案,接著向佛山市禪城區(qū)公安分局祖廟派出所報警。半小時左右,派出所兩位民警到現(xiàn)場拍照備案,并提醒楊先生去祖廟派出所開“損失證明”。民警走后半小時左右,太平洋一位姓劉的先生來到現(xiàn)場勘查并拍照,并告知因為是由于盜竊造成的車損,保險公司只能依據(jù)玻璃險賠償玻璃,不賠償玻璃導槽及其他。劉先生說完之后沒留任何查驗單據(jù)便驅(qū)車離開了。 針對劉先生的說法,楊先生對記者表示,車險是委托售車的4S店購買的,自己并沒有看到任何的保險條款,因此完全不知道有此條款,還以為車買了全保就可獲得全賠。記者了解到,楊先生購買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09和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出單單位是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廣州營業(yè)部。 記者隨后查到太平洋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相關(guān)保險條例,發(fā)現(xiàn)第9條第3款寫明“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睂Υ耍瑮钕壬荒茏哉J倒霉。 太平洋保險暫無回應 6月2日下午,記者就楊先生的遭遇電話采訪了太平洋保險廣東分公司的相關(guān)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太平洋保險是上市公司,需要第二天才能答復記者的提問。但第二天記者再次致電該負責人時,他稱正在醫(yī)院,不便回答。截止記者發(fā)稿時,太平洋保險廣東分公司沒有給記者任何答復。 難! 同城異店維修理賠手續(xù)繁瑣時間長 無法獲得全賠,起碼還可獲賠玻璃及安裝費用。楊先生決定先去維修新車,沒有想到的是,辦理車窗玻璃理賠手續(xù)時卻遭遇了一場“折騰門”。 楊先生告訴記者,由于賣車給自己的4S店和佛山相應品牌的4S店均沒有右前窗玻璃的備貨,他只好于5月18日下午到廣州白云區(qū)廣物汽貿(mào)城的一家4S店進行維修。 在現(xiàn)場,該4S店的工作人員要求楊先生請駐該店的太平洋保險工作人員進行核損。經(jīng)過一番理論,保險工作人員答應將玻璃導槽連同玻璃一起上報公司系統(tǒng),但他強調(diào)獲批的可能性很小,審批結(jié)果一周內(nèi)可出。楊先生稱,當時他只好自掏腰包先墊付了近530元的維修費用,三天后楊先生收到了太平洋的審批短信:只賠償玻璃及安裝玻璃的人工費250多元。對此,楊先生表示無奈接受,但令他很不滿的是,接下來的理賠過程讓他頗為折騰。 楊先生提出希望在做維修的4S店辦理理賠手續(xù),但被告知,需到所購車的天河區(qū)AEC汽車城4S店找太平洋保險工作人員、下單的保險業(yè)務員或直接到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營業(yè)部才能辦理。而所購車的4S店工作人員告訴他:“你還缺一張?zhí)窖箝_具的事故車損失清單! 無奈之下,楊先生只好致電所維修的4S店,要求對方補一張“事故車損失清單”。由于住在佛山,楊先生只能讓對方先快遞給自己,自己再寄給所售車的廣州4S店,過程有點曲折。對此,楊先生表示,如果不是有時順路會去廣州辦事,真想放棄理賠,時間成本太高,“至今賠償金還沒有到賬! 對此,太平洋公司內(nèi)部一位不具名的人士表示,這樣做是為了維護4S店的利益,至于詳情他沒有明說。該人士稱,這種現(xiàn)象一般在同一個城市存在,如果是在一個城市買車,到另一個城市去維修,理賠直接就可以在維修的城市進行!袄纾趶V州買車,在東莞維修,就可直接在東莞進行理賠。” 律師說法 保險公司有告知義務 楊先生質(zhì)疑,保單下訂之時,太平洋的相關(guān)保險業(yè)務員是否有義務提醒被保人了解相關(guān)的保險條款?廣東通法政承律師事務所律師歐志強認為,依據(jù)第9條第3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賠償盜竊引起的玻璃導槽損壞,符合合同約定。但“很多像楊先生這樣的車主委托代理機構(gòu)或4S店投保時都沒簽署任何投保單或見過任何保險條款,如果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這些免責條款對被他們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據(jù)此拒賠自然屬于無理拒賠! 歐志強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歐志強還介紹,全保并非法律概念,只是消費者對于車輛保險的通俗概括說法,一般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玻璃險等。能否獲得全賠,關(guān)鍵在于有否購買到適當?shù)谋kU,因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只考慮該保險事故是否屬于相應保險范圍。歐志強認為,以被盜搶期間發(fā)生車輛損失作為車損險的免責條款,違反了保險的近因原則及補償原則,可認定屬于霸王條款。他提醒,消費者遇到類似楊先生的遭遇時,可向當?shù)氐谋kU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保監(jiān)會)及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委員會(消委會)投訴保險公司,如沒有合理的處理結(jié)果,可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來源:信息時報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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