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電話申訴量的統(tǒng)計顯示,汽車申訴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08年241條,2009年665條,2010年截至6月底有442條。相關閱讀:特別關注:售后問題制約汽車銷售 買車奇遇記:揭露比亞迪4s店銷售黑幕(連載) 今年3月下旬至7月底,我市工商部門對全市汽車銷售服務領域進行規(guī)范化建設,現已取得一定成效,汽車服務行業(yè)違法行為立案29件,其中辦結14件。汽車消費申訴明顯下降,以金華汽車城為例,今年一季度汽車消費申訴達到32起,為歷史最高紀錄,但二季度相比于一季度,下降了50%。 日前,針對汽車銷售服務行業(yè)內部的一些潛規(guī)則和長期存在的痼疾,金華市工商部門曝光了其中的四大黑幕。 品牌汽車銷售企業(yè)經營主體資格不明記者王妃 根據《汽車品牌銷售辦法》規(guī)定,經銷商由汽車廠商授權獲得銷售資格,并要報國家工商總局市場司作品牌汽車銷售備案。經備案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市工商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部分品牌汽車銷售服務企業(yè)并未經過國家工商總局備案,經營范圍多為“商用車銷售”或者“乘用車(九座以上)銷售”,存在超核準登記范圍經營的問題。 工商部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fā)現,在其經營場所門口墻上、牌匾上分別標有“比亞迪某某銷售店”、“東風悅達起亞某專營店”、“東南三菱汽車某某特約經銷”、“長安福特4S店某指定代理商”、“華晨汽車特許專賣店”字樣,在其經營場所內及門口擺放有待售的“別克”、“比亞迪”、“現代”、“賽拉圖”等品牌汽車63輛。其行為涉嫌未經授權以專賣店的形式從事不正當競爭的經營活動。 經查明:當事人于2008年的1月3日、1月9日,分別與浙江某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晨汽車銷售服務中心、浙江某汽車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代理協(xié)議,負責金華區(qū)域的中華轎車和三菱系列汽車的代理銷售業(yè)務。 2008年3月份,上述兩家公司分別為當事人制作了特約經銷字樣的牌匾,并懸掛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門口上方。其門楣上的“比亞迪汽車某某銷售店”、“東風悅達起亞某專營店”、“長安福特金華4S店某指定代理商”的牌匾也是品牌代理商進行制作并懸掛的。 當事人在未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的情況下,以上述“特約經銷”、“特許專賣店”、“專營店”等名義從事代理銷售汽車的經營活動,至2008年4月22日被查獲時止,當事人已銷售“悅達起亞”汽車12輛、華晨汽車2輛、東南三菱汽車3輛。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3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責令限期登記;根據《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萬元。 暢銷車型價外加價零配件無合格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需要有中文標注的廠名、廠址,并有相應的合格證明。而部分汽車銷售服務企業(yè)中涉及國外品牌的,存在只標注國外文字,無中文標注的零配件,并且無法提供合格證明及檢驗證明,不符合法定要求。 同時,一些汽車銷售服務企業(yè)在廠家指導價的基礎上,要求消費者另外加價或者進行一定金額的裝潢后才能盡快提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潘某投訴,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推銷該公司經銷的規(guī)格為SC7162C4的兩廂轎車時稱,該車子的發(fā)動機是進口的,消費者根據上述介紹選購了該車,購車價款為11.18萬元。 消費者在使用一段時間后發(fā)現變速箱漏油,當他向生產廠家咨詢過程中得知該款轎車的發(fā)動機屬國產發(fā)動機,向工商部門投訴,經辦案人員向該款汽車的生產廠家詢證調查后發(fā)現,該發(fā)動機是部分配件進口后在國內組裝的。 經營者的行為涉嫌欺詐行為,經過調解,消費者得到一次性賠償6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 按揭擔保服務亂收費 商業(yè)賄賂行為較普遍 購車客戶可以選擇按揭貸款購車,但汽車銷售服務企業(yè)在服務過程中普遍存在商業(yè)賄賂等違法行為和亂收費或不合理收費等問題。如部分汽車銷售服務企業(yè)假借抵押登記費、抵押評估費、印花稅等名義向購車消費者收取費用。 根據群眾舉報,工商部門查明當事人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開始委托乙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辦理其客戶的汽車貸款業(yè)務。 當事人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向辦理汽車貸款的客戶收取上牌費、按揭服務費、考察費、抵押公正費、評估費、建檔費、印花稅、風險費等費用,將收取的上述費用全部交給乙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由乙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辦理汽車貸款的各項手續(xù)。乙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從代理汽車貸款業(yè)務獲得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返還給當事人。 從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乙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以現金的形式返還給當事人18萬元。當事人在收取上述費用以后全部如實入賬,并按照25%的稅率足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5萬元,當事人的非法所得為13.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和《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人民幣13.5萬元。 車輛保險代理有點黑 三種違法行為最常見 當前較多的汽車銷售服務企業(yè)從事著保險兼業(yè)代理或者推薦車險客戶的行為。汽車銷售服務企業(yè)在保險代理中主要存在著超范圍代理保險及商業(yè)賄賂、強制保險等違法行為。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根據舉報,工商部門發(fā)現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商業(yè)賄賂。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保險兼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和中國銀行某支行一起合作從事保險代理業(yè)務,收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險返點費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給當事人的返點費用為商業(yè)險保險費用的20%,而其中商業(yè)險保險費用8%的返點給了中國銀行某支行,當事人實際收到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商業(yè)險保險費用12%的返點費用。至案發(fā)時止,當事人共收取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商業(yè)險返點費用3.6萬元,非法所得為3.6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和《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責令停止商業(yè)賄賂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人民幣3.6萬元。 上一頁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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