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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110網(wǎng) 俠名 修車常識 2009-5-18
【正文】 5月7日的杭州飆車撞人案過去已一周有余,但無論是官方對車禍危害的定義,還是民間對肇事者連綿的聲討抑或?qū)λ勒咦T卓無限的惋惜,都從來沒有停止過。 案件的焦點集中在對胡斌交通肇事的司法定義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上,遺憾的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確切的說法。我們只是聽到包括市長在內(nèi)的政府公務人員表態(tài)會嚴肅處理這件事情,當然這其中有民意(圖庫 論壇)(特別是“網(wǎng)意”)的推動作用。但網(wǎng)民的意見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眾的意見訴求,可有些時候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審慎的判斷也使得相關民意表達質(zhì)量上打些折扣。比如,由此事故引發(fā)的關于取締“改裝車”的意見在筆者看來就很不靠譜。 他們認為,改裝車存在諸多的社會安全隱患(是因為“譚卓”事件的觸景生情?),該砸!在其們看來,改裝車成為炫富的工具(原來我們打著“仇富”的幌子),噪音污染嚴重(飛機場周圍是不是應該不住人?),危害公共安全,試問,一個人交通違章撞死人和他駕駛何種車有什么關系?你可能要說“胡斌”們把城市道路當成F1(圖庫 論壇)車道了。但問題是,其他人如果想在夜間飆車,開寶馬、奔馳也可以嘛,我不認為只有什么改裝跑車才能飆起來,筆者曾 親見在杭甬八車道高速上,一輛嶄新的寶馬7系轎車風馳電掣般地從我坐的車子旁穿過,呼嘯的風吹過,我感受到一股涼意,按說盛夏應該是很清爽的,但不知為何,我的心卻冷冷的。 所以改裝車并不應成為此案的立法關鍵,更不能成為胡斌們有恃無恐逍遙自在因此闖禍的原罪。一個駕駛素質(zhì)高、公民意識健全的司機即便是開性能在某些“富少”眼中糟粕得可憐的奇瑞、吉利也不會冒然超速,更遑論飆車。 那么改裝車到底應不應該被取締呢?或者退一步講,“譚卓案”的發(fā)生是否為城市治理改裝車提供一個契機?盡管這樣的機會不是我們樂于看到的。我的看法是,不該。理由除了如上的方面,還有法律并無規(guī)定改裝車不可以上道運行。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法治保護公民權利的主張;與之對應,約束公權的規(guī)則要求法無授權即禁止,既沒有相關法律支持,公權當然不能對改裝車說“不”。 在這起事件中,民眾大有一棒子吃掉所有丑惡的意思,但需要提醒的是,取締“改裝車”猶如因噎廢食,如果有證據(jù)表明改裝車確系“胡斌案”的禍首,那么這樣的呼吁可能是站得住腳的,但你我也都應該曉得因為吃魚時不小心被魚刺卡了,就怪罪魚不好,這樣的邏輯是很錯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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